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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姜城】庭审“无声”,正义“有言”——芦山县人民法院以庭审实质化方式审理一起聋哑人盗窃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4-07-17 08:34:46 点击量: 577

近日,芦山法院以庭审实质化方式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系聋哑人。法庭通过运用查看案发现场、指定辩护人、聘请专业手语翻译、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等措施,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1日至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有盗窃前科)于凌晨先后两次窜至芦山县芦阳街道创业大道芦山嘉茂纺织有限公司厂区电工房,将房内存放的使用后剩余的电缆及铜芯线盗走。12月3日中午,张某将两次盗得铜芯线缆予以销售,从中获利1300元。经评估,被盗电缆及铜芯线价值1300元。2024年1月5日11时许,张某在芦山县龙门镇家中被芦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2024年1月27日,张某向芦山嘉茂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退赔6000元,并获得谅解。

案件办理情况

开庭前,承办法官亲历案发现场,对案发具体位置、周边环境进行仔细查看,同时,仔细对比侦查机关现场勘验照片及笔录,确定案发现场准确地点、周边环境以及提取经过,从根本上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案件质量。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并通知其父作为辩护人参加庭审,同时专门聘请了具有资质的专业手语翻译老师出庭为本次庭审提供现场同步翻译,依职权通知公安局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就本案被告人抓获经过、现场勘验、证据收集等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并分别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居中裁判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典型意义

坚持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对消除诉讼障碍,切实保障聋哑被告人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实体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在本案中,合议庭充分运用查看现场、指定辩护人、通知其父作为辩护人参加庭审、聘请专业手语老师全程同步翻译、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等措施,切实发挥审判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和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促使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有效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对同类型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