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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姜城丨转移支付拒不执行,判刑

发布时间:2023-03-30 10:40:25 点击量: 4329

杂花生树,芳草萋萋

在这草木更绿,蓬勃而生的时节里

大家自然是很希望“顺、顺、顺”

然而

难免会出现一些“失信人”

尤其是遇到一些拒不执行判决的人

就更麻烦了

快来看看芦山县人民法院

是如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

是如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

警示案例

故事发生在2019年8月,杨某林因承建芦山县某公路工程项目分别在王某、何某处购买砂石,并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杨某。后杨某林未按合同支付货款、劳务费等,经多次催促无果后,王某、杨某、何某等人将杨某林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林应当支付货款、劳务费,判决杨某林按时支付款项。后杨某林拒不支付货款、劳务费,王某、杨某、何某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但是被执行人杨某林将承诺履行的工程款在结算后,通过委托转移支付的方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2022年7月,芦山县人民法院以杨某林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芦山县公安局移送侦查;芦山县公安局于2022年11月向芦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芦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林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3年3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杨某林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经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杨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润姜城小普法

杨某林有能力支付但是拒不支付,最终被判刑的案例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杨某林应支付王某、杨某、何某的货款、劳务费

本是民事责任,却因为隐匿、转移财产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被执行人杨某林意图规避法院执行

但还是难逃执行法官的“火眼金睛”

无论被执行人如何“巧妙”规避执行

在“铁证”面前都将无所遁形

司法权威不容亵渎

应严肃对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尊重司法权威

摒弃侥幸心理

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

拒执犯罪终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