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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法顶格判处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一案

发布时间:2018-08-22 15:46:54 点击量: 1461

    2018年8月22日,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乐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被告人乐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该案是芦山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贩卖毒品数量最多,所判刑期最长的毒品犯罪案件。
    经芦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15克,被告人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9.49克并多次贩卖毒品。芦山县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单项罪名依法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本案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及以上刑罚并处没收财产,而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均无减轻处罚情节,因此芦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均依法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根据本案被告人乐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被告人乐毅尚另有七次贩卖毒品的情节,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乐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近几年来在芦山县范围内,毒品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为了遏制毒品在芦山县范围内的蔓延,必须从源头严厉打击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芦山县法院高度重视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依法运用刑罚手段严惩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达到打击、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