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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姜城】被狗咬?找谁说理?——芦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烈性犬致人损害民事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7-16 08:33:07 点击量: 591

 近日,芦山法院受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因该案致人损害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为保护受害者权益,教育动物饲养人文明养犬、依规养犬,芦山法院经庭审后,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6日09时30分,季某某路过芦阳街道灵鹫山路苗溪原医院处,被张某某饲养的一只藏獒咬伤,后送芦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于2023年12月11日出院回家休养。季某某住院期间花费医药费6490.6元和狂犬疫苗费用2559.3元,因就季某某因此次伤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张某某协商赔偿未果后,季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张某某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芦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经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释明被告饲养的藏獒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原告被其咬伤,被告应承担严格无过错责任。因此,该案责任明确,双方仅就原告起诉的各项赔偿数额有异议。鉴于此,双方具有一定调解基础,因此庭审后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季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6,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伤人的藏獒属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烈性犬,其危害性大。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被侵权人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是落实危险动物饲养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饲养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文明养犬、依规养犬观念。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