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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的现状及思考 ------以芦山法院2019年度情况为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1:54:37 点击量: 2818

  芦山县人民法院 江国洪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本文就芦山法院近一年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初步的统计、整理和分析,为今后更好开展好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一、芦山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2019年度(截止2019年10月)有人民陪审员共计42人,其中男性26人,占61.9%,女性16人,占38.1%。从学历上看,研究生学历的有2人,占4.8%,本科学历的有24人,占57.1%,大学专科学历的有14人,占33.3%,高中及以下学历的有2人,占4.8%。

  二、2019年度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

  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数量上看: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截止12月30日),本院共审结案件1125件(不包含执行案件),其中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共计10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9.24%。其中刑事案件审结87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57件,占65.52%,民商事案件1038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共47件,占4.53%。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中,参与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共计13人,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30.95%。一年中,未参与过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共29人,占60.15%。在104件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中,共计有159人次。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的为43件,最少的为3件。参与案件审理10件以下的共7人,总计参与人次为38人次;10-20件的4人,总计参与人次为57人次;20件以上的2人,总计参与人次为64人次。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现任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比例不高。芦山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42人,在一年中参与过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只有13人,有超过60%的人民陪审员在一年中没有参与过任何案件审理。2.在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中,存在比较大的不均衡现象。参与案件审理数量在10件以下的有7人,占所有参与案件审理人员总数的53.85%,占参与案件审理人次的23.90%。参与案件审理数量在10件至20件的共有4人,占所有参与案件审理人员总数的30.77%,占参与案件审理人次的35.85%。参与案件审理数量在20件以上的共有2人,占所有参与案件审理人员总数的15.38%,占参与案件审理人次的40.25%。

  (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实务的表现看,通过走访各审判团队了解的情况,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自身工作优势,但作用发挥不均衡、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一是人民陪审员的社会经验、人生经阅历、职业专长等优势在案件调解中能很好地弥补法官的不足。比如建筑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对于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比较精通,在审理建设工程类案件中,往往能够发挥其专业能力的优势,对案件的审理进行引导和分析,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判断。多数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调解中的积极性比较高,也具有比较高的调解技巧。多数调解成功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二是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或多或少地存在“陪而不审”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员很少就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主动询问当事人,甚至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发言,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不够积极主动,多数情况下附和其他审判人员意见等。

  (三)分析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受到地域和交通状况的限制。人民陪审员均为兼职,参与案件审理,需要提前协调好审理案件和本职工作之间的冲突,工作地点离人民法院比较远的人民陪审员,要参加案件审理工作,需要往返奔波,还要协调与自身工作的冲突,一些人民陪审员因此也不太愿意参加案件审理工作,另外,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单位对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因为人民陪审员本身的工作也比较繁忙,参与案件审理必然会导致所在单位工作安排上存在冲突,尤其是个别人员比较少的单位,缺少一个人,工作开展都会存在问题,因此单位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支持力度不够,致使部分人民陪审员很难实际履行职责。2.工作地点离人民法院距离近、单位事务相对较少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高,人民法院为避免临时更换审判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乐于通知这样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因此导致个别人民陪审员一年之中参加案件审判的数量远远高于其他人民陪审员。3.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能力和信心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大多数人民陪审员的不是法律专业毕业,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审判技巧、对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案件审理中询问的方式、技巧等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特别是对于庭审过程的重要程序不大清楚,会导致在庭审过程中参与庭审的积极性不高、缺乏对庭审的把控。另外,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时缺乏自信,很少对于案件审判发表独立的意见。  

  四、针对上述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相关要求,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能力。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这在法律上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三人合议庭案件审判中,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力。但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士,缺乏系统的法律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导致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案件审判时不太敢于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多数情况下是附和法官的意见,造成“陪而不审”的现象。对此,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案件审判技巧等,不断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案件审理能力。

  2.要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的规定,在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合理分配案件。要切实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的要求,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数量作出具体的规定,以有效避免出现前述的15%的人员审理的案件占了总案件总数40%的不合理现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联络办公室,专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联络办公室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认人民陪审员人选。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现存的陪审案件不均、参与人员不均的问题。

  3.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宣传力度,使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组织)积极为人民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如何将这一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建议对于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在通过了任命之后,由法院向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统一的联络公函,将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相关工作要求、有关的法律规定告知其所在单位,争取所在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最大限度的支持。此外,人民法院应当切实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补助的相关规定,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