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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于法律威慑 主动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8-04-26 09:43:49 点击量: 1334

    近日,西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迫于“雅州风雷1号”集中执行活动的法律威慑力,主动履行了案款75777元,刘某申请执行西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得以全额执行到位。
    2014年,西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芦山县思延乡清江村新村建设点民房建设工程。刘某为该工程供应沙石、钢筋。该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支付了刘某部分沙石款,尚欠沙石款36000元,钢筋款38940元,共计74940元。刘某多次催收无果,诉至芦山法院。芦山法院经审理判决西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刘某货款74940元,并以此货款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自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利息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西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刘某多次讨要无果,遂向芦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西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告知该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启动“网络查控系统”对西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迫于压力该公司主动与法院联系并全额履行了还款义务。
    芦山法院开展“雅州风雷1号”集中执行活动以来,围绕 “决战50天,确保‘四基本’”的目标要求,保持攻坚决胜态势,通过各项措施,全力压缩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督促其主动履行,成效初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