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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姜城】劳务受害纠纷难断,倾心调解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4-08-09 09:42:58 点击量: 320

近日,芦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朱某某主张自己是受被告周某某的雇请从事劳务并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周某某又作为直接侵权人导致原告朱某某受伤,双方就赔偿主体和金额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查明

2023年3月,被告周某某喊原告朱某某到芦山县某工地从事泥工工作,在工作期间被告周某某驾驶的装载机撞倒了正在工作的朱某某,造成原告朱某某受伤的事故,后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因被告周某某认为自己不是该案的赔偿主体,不应履行赔偿义务,未达成一致协议,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过程:

一是通过走访了解案情,结合工资发放记录明确用工主体。案件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均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争议较大,案件矛盾存在激化的可能。因此,调解人员对该案采取了“背对背+走访询问”的调解模式。通过对原告方和被告方进行单独询问,对在场人进行走访和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进而更准确的明晰责任,结合工资发放记录、日常生活习惯、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引导当事人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

二是、了解症结、对症明法释理,情理并重进行调解。对于双方争议最大的金额是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调解人员分别评析、析,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进行逐项明确,最终促成双方确定损失金额为30121.88元。再在此基础上再次引导双方当事人从情义的角度上互谅互让,更有利于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该案最终双方达成调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朱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并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

现实情况中,民工在务工的工程中基本不会签署书面的用工协议,都是熟人介绍,那么在案件的调解中应如何认定劳务关系的主体,就成为一个难点;第二个难点就是实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第三个难点就是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笔者结合日常案件调解经验认为:一是主动与相关基层组织、案件相关人员走访了解情况;二是结合生活交易惯例对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进行解释;三是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四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