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芦山法院网 > 司法调研 > 详细

努力破解“裁判白条” 全力推进执行实质化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11-05 11:48:42 点击量: 1740

  芦山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亚峰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权利义务、实现定分止争,而执行工作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因此,执行的过程必然是司法活动中各种矛盾剧烈冲突、对抗性最强的过程。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日趋活跃,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执行不了的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长期以来,执行工作不仅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民生痛点。如果大量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将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党和国家形象,影响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

  2016年至今,芦山法院共受理首次执行案件2608件,执结2441件,执行到位金额14915.99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90.74%、301.35%和173.47%。执行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同时也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和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三年来,芦山法院全力攻坚,争做新时期执行工作的“践行者”下大力气解决民生难点、堵点,执行工作取得重大成效,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实现跨越式发展。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了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执行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好的影响。但如何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满意度,“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实现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何持续发力,更好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 ”成果,持续完善执行工作长效常态发展机制,仍需深入研究,不断探索。

  笔者就芦山法院执行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以期对提升执行工作常态长效运行有所裨益。

  一、法院判决执行情况

  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主要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统称为“裁判”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是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的成果,也是当事人从人民法院讨得的“说法”。目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未自觉履行的调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的执行。

  1.民事案件受理情况。

  芦山县法院2016至2019年9月,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528件(含旧存128件),审结民事案件4456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608件,占审结案件的58.52%。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案件后完全能够执结,即首次执行实际执结案件832件,占申请执行案件的31.90%。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有1132件,占整个审结民事案件的25.40%。其他形式执结案件即和解长期履行案件469件,占整个审结民事案件的10.52%。案件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后撤销强制执行案件4件,占申请执行案件的0.15%。

  2.执行案件受理情况。

  2016年至2019年9月,芦山法院共受理首次执行案件2608件(含旧存69件),执结2441件,未结167件,结案率93.59%,实际执结率50.19%,执行完毕率31.90%,标的到位率16.17%,终本率43.40%,终本合格率100%。执行工作各项核心数据较同期均实现较大幅度增长,远高于最高人民法院衡量执行工作核心指标的“四个90%,一个80%”的刚性要求,全力确保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执行程序权利被滥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当前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均衡发展面临的短板

  1.社会普遍缺乏风险意识。

  当前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市场主体交易频繁,但市场主体风险意识不强,民众的崇法尚法思想仍未形成,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守法和诚信经营的价值观念。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诚信观念缺失,逃债、赖债思想严重,有的债务人甚至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然对抗执行,客观上影响执行工作有序发展。同时,由于全社会法制观念不强,公民个人和有关单位不愿主动配合支持当事人及司法机关调查取证,造成申请执行人举证困难,法院调查困难。加之部分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举证意识不强,不能理解一个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与自己能否及时举证及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有多大等因素有极大关系,反而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的事,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是找法院要钱,执行的事与申请执行人无关。这些都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交易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总认为产生了纠纷可由法院解决,法院应负责把钱收到,该情况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目前,本院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造成执行不能的案件占未结案件的40%。这些被执行人大多长年在外地打工谋生,居无定所,案件无法及时、有效执结,人民群众满意度不高。

  2.同类型案件制约执行工作均衡发展 

  (1)民间借贷案件。基层法院多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主体,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此类案件的57.17%且一次性执行相对较为困难。仅2019年上半年,受理执行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89件,占案件总数的18.16%,占申请金额的26.95%;有效执结案件9件,执行到位金额74.97万元,到位率为1.42%。主要因借款主体在借款前期审查不严,核实担保物不到位,被执行主体多以开发的无权属证照房屋作为担保,较易出现一房多卖、重复担保等情况,案外人异议频发,导致财产无法分配或处置。

  (2)涉及“僵尸”企业类案件。2019年以来,涉及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高达289件、申请执行金额19043.14万元,占比分别达40.30%、27.77%。大量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分立、改制、合并、吊销、歇业等,有的企业名存实亡,有的企业严重亏损,有的重新注册新公司,将优良资产剥离到关联公司进行“脱壳”,保留被执行主体应付强制执行,悬空债务。在执行实施中,因工商登记变更、企业注销等因素导致执行不能或出现第三人异议频发,严重制约案件整体执行进度。

  (3)涉及财产赔偿纠纷类案件。主要集中表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类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家属不愿代为履行赔偿,此类案件需等待执行时机。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中有的被执行人为外来打工人员,涉案后就外逃躲避、居无定所,长期下落不明;有的肇事车辆挂靠在吊销企业、倒闭单位名下。2016至今,芦山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68件,涉案金额726.15万元,执行到位89.12万元,到位率仅为12.27%,而此类案件又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人民群众期望值较高。

  (4)涉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金融债权类案件所占比例、申请执行金额均较大,在首次执行案件中占比达11.15%、占申请执行总金额的31.99%,且形成时间长,被执行主体多为法人单位且大多歇业、资不抵债或涉及大量系列案件,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多是担保借款,人无下落,物没着落,案件长期终本,处于休眠状态。

  (5)涉及被执行“唯一”财产类案件。有的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仅是其必须的生活、生产资料,执行受限,案件推进往往陷入两难境地。一是财产单一被执行人只有维持基本生活的财产,面临债权实现与人权保障的双重矛盾交织,法律只能选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二是财产共有,被执行人与家人共同生活财产难以分割,强制措施有可能侵害共有人合法权益;三是产权不清,被执行人虽地上有房产,但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难以转让;四是农村房产,土地属于宅基地系集体土地,相关政策限制转让条件,且房屋价值不高,无人受让,难以处置。

  3.人民法院自身工作中存的不足。 

  (1)整体协调联动性乏力。审判程序中仅仅把司法公正局限于公正裁判这一层次上,只注重案件的公正判决而忽视后续执行工作,未统筹兼顾司法裁判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的可操作性。裁判文书制作简单,未能对证据进行逐一的认定,亦未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加以翔实而又明确的表述,导致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公正心存怀疑,对履行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持消极态度甚至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难;个别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执行事项的表述模棱两可,不具体,以致案件无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审判人员一般注重的是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外,对于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裁定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提供了机会,使执行程序开始后的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2.信息化成果运用不畅。2016年以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移动执行APP等相继上线运行,应急值守平台、执行指挥系统、移动执行等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在执行办案过程中重要性和必要性日趋凸显。但受传统办案思维和人员匹配的影响,执行工作中对现代科技的运用意识和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老同志主观上不愿意接受新事物,沿袭传统办案模式,网上操作生硬,但因执行规范化工作要求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很大程度制约执行工作同步推进;移动执行办案终端适用面狭窄,一方面是芦山县地处山区网络信号接收受限导致运行响应、数据上传相对迟缓,使用起来不顺畅,另一方面是整体表现为,受财政压力影响基层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上投入了的资金有限,与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未能最大限度发挥出信息化对执行工作的助推乘数效应。

  3.司法权威有待提升。从调研情况来看,2016年至2019年9月,芦山法院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不包含查封、冻结、扣划、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常规性司法措施。从适用对抗性强制措施来看,拘传被执行人0人,拘留 13案14人,占受案比的0.49%;搜查19 案14人,占受案比的0.72%;罚款 14案14人,占受案比的1.49%;限制出境15案15人,占受案比的0.57%;移送拒执审查2人2案,占受案比的0.076%。累计采取强制措施63案59人,强制措施运用占比仅为2.41%。执行强制性震慑的高压态势未有效形成,不能较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热切期待。

  三、执行工作常态长效发展应对之策

  目前,执行工作已进入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正面临由 “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 迈进的新阶段。在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之后,继续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需要建立完善长效发展机制,稳步推动执行工作步入实质化发展轨道。

  1.坚持党的领导,是首要。“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的如期实现,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各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芦山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信心决心,充分完善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优势,凝心聚力取得了“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胜利,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为下一阶段“切实解决执行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执行工作进入提档升级的“窗口期”,“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一场持久战,只有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真抓实干,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奋力谱写执行工作实质化发展新篇章。

  2.强化队伍建设,是保障。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升执行队伍综合素质。以党建促思想建设,强化党性修养,将党建工作作为政治思想教育的首要抓手,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教育活动,以召开党小组会,重温入党誓词,重走长征路等多种形式载体,不断提升执行队伍中党员干警的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出先锋模范作用,带出执行战斗力。以廉政促作风建设,将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执行工作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门槛,执行岗位面对的是“真金白银”的诱惑,它是法院系统廉政高风险岗位,必须做到警钟长鸣,通过坚定理想严明纪律,不断执行队伍提高党性修养、增强廉洁意识,加强制约完善监督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执行队伍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遵从职业道德,不断强化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自觉抵御各种诱惑的定力,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3.转变执行模式,是抓手。创造性落实《关于实施员额法官主导下分权、分流、分段执行办案机制实施意见》和《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实施意见》,推动建立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团队化分权、分段、分流“三分”办案新机制,彻底改变过去“一人包案”到底,难以监督管理的情况。同时,以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为抓手,整合现有执行力量,实施分段集约、繁简分流,推进执行案件专业化、精细化办理,实现“简案”速执、“繁案”精办的执行工作新机制,最大限度的实现案件与人员的最优化组合,充分挖掘执行队伍潜力,落实财产调查、执行裁决、执行实施有机分离、协作制衡的实质化运行机制。自2019年4月,芦山法院探索推行执行实质化以来,共受理首执案件693件,执结527件,同步分别上升42.29%和67.30%。其中,实际执结率65.22%,终本率10.82%,终本合格率100%,执行完毕率28.72%,实际执行到位率14.71%,已结执行到位金额4815.71万元,各项重点质效指标数据向好态势明显。实践证明,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施案件分段集约办理和以员额法官为主导下的分权、分流、分段执行办案机制,是当前人民法院推进执行工作实质化建设的重抓手。

  4.促进“两升一降”,是目标。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和标的到位率。芦山法院充分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摸索创新工作举措,全力推行执行事务集约化处置,提升实质化水平。根据分析研判,主要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依托执行指挥中心集约开展集中送达、集中网络查控的、不动产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履行能力的调查,大大压缩案件财产调查周期;二是实施集中约谈。对一定时间段内案件情况进行汇总后对申请人进行集中约谈,面对面告知案件执行进展并听取意见反馈;三是实施被执行人集中传唤,对通知到庭,存在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加大强制惩戒措施运用力度;四是常态化开展案款集中兑付,对一定期限内执行到位案款实施集中发放,压缩案款到账期限及时高效兑现权益;五是确定集中接待日,要求承办法官一律不安排外出,在院内接待来访人员,并将该信息在立案时随案发放,提前告知。通过摸索更多的集约化措施,全力释放干警的精力和时间,提升案件质效,实现两升。同时,严把“终本”案件入口审核关,挤干“执行不能”水分,让当事人信服。制定“终本案件”实质化审查制度,明确无财产案件的认定标准,并严格执行合议庭实质性审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由员额法官签署移送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开展结案必要性审验,将执行实施和执行结案相分离,彻底改变过去“一人包案”,随意结案的情况。并对已“终本”案件开展“回头看”,最大限度降低“终本”案件增量,努力提高“终本”合格率,千方百计消减“终本”案件存量,实现实际执结率和实际执行到位率双提升、“终本”率持续下降的良性发展目标,最大限度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5.加大宣传力度,是载体。执行工作不能只埋头苦干,还需要通过全方位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从调研情况来看,当前执行工作宣传多呈现随意性,阶段性的特征,未形成长效常态机制。主要原因在于,执行工作宣传依托于法院宣传部门,无法及时跟进执行宣传多元化需求。针对执行宣传新常态、多元化需求,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计划,做到工作有部署、有安排、有分管院领导、有具体承办人,将执行宣传置于整体执行工作中全盘统筹。形成有人管,有人抓,从多层面、多媒介、全方位的执行宣传模式,更好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同感。

  6.推行阳光执行,是目的。 

  “阳光执行”已成为执行工作实质化发展的新趋势、新常态,积极推行“阳关执行”,是促进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一有力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见证执行、参与执行、网络直播、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扩大当事人的参与权,切实保障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执行公信力,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7.信息技术运用,是支撑。当前,执行模式正面临重大历史性变革,全国四级法院统一使用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已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覆盖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查控“一网打尽”“一键发起”。截至2019年9月,芦山法院通过网络发起冻结资金4739.32万元,查询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信息11.37万条,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解决了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被执行人财产控制难的突出问题。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职责所在,更是法制社会建设的必然需求。执行工作初心变没变、使命记得牢不牢,要由人民群众来评价、由成效来检验。只有行胜于言,积淀信仰,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破难点,解痛点,疏堵点,着力提升执行为民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全力推进执行工作实质化建设,让执行工作更高效便捷,积极回应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呼唤,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司法的迫切需求,努力践行法治中国的伟大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