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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姜城】法院执行也有“不能”!

发布时间:2024-08-19 09:59:35 点击量: 156

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01基本案情

关于某金融机构申请执行王某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年7月21日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826民初3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王某康自2020年11月起每季度偿还原告某金融结构借款本金不低于500元至尚欠借款本金49100清偿完毕止,后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每季度偿还不低于500元至清偿完毕止;二、逾期原告某金融结构对尚欠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527元由被告王某康承担。调解书生效后,因王某康未按调解书约定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某金融结构申请法院执行。

02执行过程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税务、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走访调查取证,王某康当初贷款是用于“4.20”地震后修建唯一住房,但在2018年10月房屋因火灾烧毁,王某本身也是视力肆级残,没有任何的收入来源,作为低保户目前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内,全靠低保收入维持基本的生活保障。另我院对其居住的房屋等可能隐匿财产的处所进行搜查,确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调查手段,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属于执行不能。

03法律分析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后,大众最朴素的观念就是只要赢得了诉讼,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就应当能够确保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仍会出现经法院穷尽全部执行措施,想尽各种执行办法查人找物后,依然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会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被执行人,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导致执行不能的现象。因此“执行失能”有别于“执行失信”,二者显著的区别在于:“执行失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不具备执行条件或客观上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和各种手段仍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而“执行失信”则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转移、隐匿财产故意规避执行或执行法院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主观原因造成无法执行的情况。因此,对查无财产的“执行失能”,法院将依法作出终结执行的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的规定,具有以下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概括如下:

(一)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如:衣服、餐具、义务教育用品、未发表的著作、身体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荣誉表彰等);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标准确定;

(三)法律或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

该案中,在执行程序穷尽财产调查和各种手段,被执行人属于“失能”人员,其低保收入就是本人最低生存保障,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属于适格的“执行不能”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