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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后人员配备模式及管理机制研究——以S省Y市L县人民法院为样本

发布时间:2020-11-30 14:40:59 点击量: 3132

  芦山县人民法院 刘冬琼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其中民商事案件占比不低,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实行法院员额制,员额法官的人员相对减少很多,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为了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对案件审判质效带来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目的是通过对案件及其处理程序的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实施效果与人员的配备密不可分。

  一、繁简分流的理解和必要性

  从字面意思来看,繁简分流是将案件根据简单、复杂程度分类并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使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地审执结。从广义层面理解,民商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是根据民商事案件的种类、性质、标的金额、难易程度等分配标准和程序,经案件分配到不同的审判程序,并交由相应的审判团队来审理,使案件在科学合理的时间内得以公正审判的程序规范。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后,L县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还是采用案件“分流不分繁简、分案不分类别、一案一人包办到底”的传统模式,结果案件审判质效不高。深入分析以后,发现传统模式存在办案不均、事务繁杂、效率不高等问题。问题出现后,L县人民法院开始了新办案模式的探索。2019年1月,L县人民法院根据先前探索的新模式情况,开始全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民商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尤其明显。

  二、繁简分流的效果检验

  (一)繁简分流探索过程

  从L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方面进行分析,L县人民法院将原来的民事审判庭和商事审判庭合庭办公调整为团队办案,分为民商事简案团队、民商事繁案团队。刚开始在民商事审判方面全面实行繁简分流后,因认识不足、权责不明,案件流转不畅,95%的案件涌入民商事简案团队,民事和商事交织导致“业务不熟”等原因,出现收案大度增加、结案大幅下降现象,结案率同比下降明显。L县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找准症结,就运行机制细节分团队、分层次组织召开民商事法官座谈会,面对面听取意见,统一思想认识,群策群力。同时,组织人员前往其他法院学习,通过不断探索,将繁简案件混和审理的模式转变为除极少数争议大、标的额大的复杂案件直接进入繁案,其余案件全部进入诉前调解,由先行调解团队办理,调解不成后由民商事简案团队按照70%—80%比例甄选案件后,余下20%—30%的案件直接分至民商事繁案团队,最终形成团队按照不同审判流程审理案件的运行模式。

  (二)繁简分流效果

  L县人民法院根据实际,立足审判质效提升目标,突出“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要求,搭建繁简分流平台,完善符合审判实践繁简分流的标准和运行机制。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转变以案件性质和适用程序确定繁简案件标准的观念,实行民商事简案团队按照不低于70%比例甄选案件,原则上选定案件后不再进行二次分案。民商事简案团队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按照要素式审判方式和要求在开庭后7日内审结,文书制作采取要素式文书模式。探索完善“多案连审、多案同审”模式,审理更多的案件。L县人民法院民商事简案团队结案率90%以上,平均审理天数三十余天,当庭裁判率达到80%以上。民商事繁案团队接收案件量原则上不高于30%,根据案件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流程严格把控办案节点,逐步实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目标。

  三、探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人员配备的必要性

  (一)繁简分流初期情况

  2019年1月起 L县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繁简分流后,仅是对民商事办案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一个简单分工,单纯就人员分为民商事简案团队和民商事繁案团队,而民商事简案团队配置两名员额法官和两名聘任制书记员,民商事繁案团队配置四名员额法官和三名法官助理、四名聘任制书记员。刚开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相关流程管理规定还是在摸索阶段,并没有特别明确区分繁案、简案的标准,所有的民商事案件立案后都直接分案到民商事简案团队办理,而因民商事简案团队仅配备两名员额法官和两名书记员,从2019年1月开始,每个工作日民商事简案团队都在接收新的案件,每天都在开庭,甚至一天要开好几个庭,即使每天加班写裁判文书,很多案件依然需要排期很长时间才能开庭审理,很长时间才能结案,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变长。同时,在人员上从原来的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由七名一下子变更为两名,从十几名审判辅助人员变更为两名;在制度上,因为没有形成区分民商事简案、繁案的标准,也没有形成简案调整为繁案的流程规则,最终导致民商事简案团队的案件积压,而民商事繁案团队的案件甚少的情况。

  (二)繁简分流探索运行

  L县人民法院在发现民商事简案团队的案件积压,而民商事繁案团队的案件甚少的情况后,及时研究对策,并通过向其他兄弟法院学习经验,慢慢形成L县人民法院自己的模式,对民商事简案、繁案的标准进行制定,并形成简案调整为繁案的流程规则,缓解民商事简案团队的办案压力,及时根据民商事的难易程度、性质、类型等调整办案团队,以便达到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目的。同时,也发现在人员配置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随即将民商事简案团队人员配置增加一名员额法官和一名书记员。民商事简案团队在案件审理上和裁判文书的制作上也进行一定的改革,积极探索要素式审判模式,简化庭审,简化裁判文书,形成模板式文书,缩短审判周期,减轻审判工作量。

  (三)繁简分流人员配置的必要性

  民商事繁简分流的效果,离不开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文主要是在民商事繁简分流的效果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后怎样更加合理的配置审判资源,以进一步提升民商事审判质效。繁简分流人员配备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供审判工作的整理效率。案件的繁简分流以后,也需要审判人员以及辅助人员的分流,特别是简案案件居多,复杂案件疑难,在人员的配备上需要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数量多少、工作人员的能力、责任心等,争取打造优秀业务团队,通过人员配置模式的优化,以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作用。

  “单丝不成线,孤木不成林”,按照现代社会分工理论,没有哪个行业是可以单凭某一主体的力量来完成的,将审判事务区分由不同的人按分工承担,是社会化大分工原理在审判领域的体现。员额制改革在于“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在提升法官审判素质和审判效果的基础上精简法官,而精简法官与案件数量增长之间的矛盾就需要通过调整法官和辅助人员之间的配置来解决。员额法官将精力集中在需要法官亲自完成的核心审判工作,其他环节的工作完全可以交由审判辅助人员来完成。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可以把员额法官从烦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使其能够集中精力和时间专门审判,从而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有利于实现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

  四、探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人员配备的合理模式

  (一)调整后的人员配备情况

  L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以后,根据实际,立足审判质效提升目标,突出“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要求,搭建繁简分流平台,完善符合审判实践繁简分流的标准和运行机制。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转变以案件性质和适用程序确定繁简案件标准的观念,实行民商事简案团队和民商事繁案团队的比例办案,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已经取得较大程度的提升,但仍然还有较大空间可以提升。现在民商事简案团队的人员配置为三名员额法官和四名书记员,其中两名员额法官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一名员额法院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上,三名书记员的年龄在20周岁-30周岁以内,1名书记员的年龄近50周岁。而民商事繁案团队的人员配置为四名员额法官、四名法官助理和4名书记员,其中两名员额法官的年龄在40周岁-50周岁以内,两名员额法官的年龄在30周岁-39周岁以内,一名法官助理的年龄在40周岁-50周岁以内,三名法官助理的年龄在25周岁-35周岁以内,四名书记员的年龄在25周岁-35周岁以内。

  (二)进一步优化人员配备的必要性

  在现行的民商事繁简分流审判人员配备模式下,想要进一步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比较难,原有的民商事简案团队在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后,从先前归属诉讼服务中心管理到现在的院内单列管理,从单纯的办案到累积日常的行政事务,意通过现有的人员配备进一步提升民商事简案团队案件的审判质效是非常困难。因民商事简案团队缺少法官助理,仅有员额法官和书记员,所以原属法官助理的辅助事务分摊到了员额法官和书记员的头上,审判实务与辅助实务难以有效剥离,法官承担了更多的辅助实务。一线法官除承办审判实务外,还要做送达、保全、一般事项调查、调解、接待当事人、判后答疑等非审判核心事务,而书记员一般也要通知应诉、庭审记录、送达、卷宗扫描、装订等辅助事务工作量极大,加上聘任的书记员因工资待遇、职业晋升空间小等原因,存在部分书记员工作效率不高的情形,更是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整体效率,法官自己甚至需要自行整理扫描、装订卷宗。这些都打乱了法官处理核心审判事务的节奏和思路,很多裁判文书的撰写和阅卷工作只能通过加班的形式来完成,导致法官加班已经日渐常态化,法官内心的疲惫不断显现。

  (三)探索人员配备的合理模式

  一是员额法官的配置,科学地分配审判事务和配置人员,提高民商事审判团队的力量。通过将一些能力优秀、精力旺盛的青年法官配置在民商事简案团队中,让他们在处理一些案情相对比较简单、争议较小的简单案件中积累驾驭庭审、组织调解的经验,同时提升审判速度;而一些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则可以配置到民商事繁案团队中,办理较为复杂的案件;对于喜欢不断学习、不断专研、不断总结经验的法官,则可以对其安排办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

  二是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可以将一些年轻、责任心强、认真仔细、业务素质高的年轻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安排到民商事简案团队,这样充分发挥整个民商事简案团队人员的优势,快速审理简案、类案专审,以最大程度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人员的配置应倾斜于民商事简案团队。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后,民商事简案团队承办70%的民商事案件,民商事繁案团队承办30%的民商事案件,而现在L县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简案团队和民商事繁案团队的人员配置比例为7:12,且所配置人员年龄结构也需要考虑。笔者认为,可以将L县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简案团队配置四名员额法官、四名书记员和一名法官助理。其他地区法院也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进行增加,书记员配置则较为灵活。不断在实践中优化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确保在既定的职责分工下的工作绩效达到最佳。

  五、健全完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机制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的工作分工和责任划分,是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让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案件当中,从而提供办案效率,提高办案的质量。

  制定完善有关审判辅助人员的法律、法规,明确哪些岗位可以使用聘任制辅助人员,明确聘任制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出台相应的指导下文件,方便统一管理。

  (二)成立管理机构

  对于法官的职业考核,等级晋升,需要多抓、抓实,而审判辅助人员作为辅助法官办案的人员,是对司法体制改革员额制改革的有效补充。如果由其所在工作部门进行管理,容易造成管理混乱和工作上的抵触情绪。成立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可对审判辅助人员的招录、招聘、技能培训、人员的分配、工资调整、绩效考评、年终考评等纳入统一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对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

  (三)完善职业保障制度

  健全完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体系,制定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职业保障制度,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作用和地位,制定相应的待遇增长机制,完善法官的考核机制和聘任制审判辅助人员的福利待遇以此增强其工作热情,调动其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同时,根据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职务层次实行不同的标准,以“招得到、稳得住”优秀人才为保障,实现“用得好”这一优化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配置的最终目标。

  (四)建立岗位培训机制

  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都是是法官的在办案中的不可或缺的角色,为适应案件的办理需要,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律、政策方针等,而业务培训也是非常必要的,不能闭门造车,不能只判不学。而对审判辅助人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除了需要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外,还需要很强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保密意识,所以在对书记员招录、招聘过程中需要严把入口关,还需要对这些人员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使其能够真正胜任岗位要求,为司法改革的进行,审判业务的顺利开展做好辅助性工作。同时,加强对审判辅助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以适应司法办案需要,适应法院信息化发展的需要,适应不断深入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五)完善配套制度

  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能够各司其职,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设置客观评价审判辅助人员各项工作绩效的指标,采用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相互评价的考核方式,并对审判辅助人员责任即担责方式予以明确。并不断探索科学的、服务审判公正与高效的管理措施,确保各项管理措施成为审判质效提升的有力支持。

  结语:繁简分流机制是拓展司法体制改革广度和深度的重要改革措施,是针对社会矛盾纠纷增多、案件数量上升作出的创新性改革机制,其目的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的多元化司法需求。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后对人员的合理配置模式更是案件审判质量效率提升的一个途径。改革的道理或曲折、或漫长,只有不断革新不断前行,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之间才能探索出最适合的配备模式和管理机制。

  引用:

  邹碧华,审判事务的分工与法官辅助人员的配备探索[J].法律适用,2002(12)。

  潘庆林,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完善.法学杂志,2019年第9期。

  詹建红,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以基层法院的改革为中心[J].法商研究,2006(1)。

  肖珊,梁秋芳.员额制背景下法院辅助人员配备模式研究[A].法制博览,2017.05(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