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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法院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

发布时间:2019-11-05 11:47:57 点击量: 2298

  芦山县人民法院 冯奇

  案件量的急速增加使得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显现,法官办案压力巨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效,法院的司法供给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现了偏差。如何及时化解矛盾,将矛盾扼杀于萌芽状态,将纠纷止于诉外,介入诉讼的时间更早,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则是诉源治理要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猛增,以芦山县法院为例,在2012年全院各类案件数量为800余件。2013年4.20地震后,在抗震救灾、灾后重建的进行过程中,各种矛盾纠纷猛增。全院案件数量不断上涨,平均每年达2000余件,最高的一年达到2500件左右。

一、诉源治理的含义

诉源治理是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将潜在的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已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人民法院把握历史机遇,顺应时代潮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创的又一工作新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融入诉源治理机制主要做法

  (一)坚持党政主导的诉源治理大格局,诉源治理是个社会大工程,必须整合政治部门、乡镇、街道、社区等各方力量,联合发力,才能取得工作实效,这只有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才能统一认识,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延伸司法服务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在乡镇、街道、社区架起庭、点、站、员式的基层法律服务网络。做好“法律七进”工作,加强法律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建立多元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已成立各专业调解委员会功能,建立健全各类专业化调解组织形式多元化、常态化的工作体系。

  (四)加强乡镇综治机构的统筹能力,充分发挥“两所一庭”的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五)调整人民法庭的工作重心,将深入乡镇、社区调查研究,配合辖区党委、政府调处矛盾纠纷,指导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接好“法律七进”,做好法制宣传作为工作重点。

  (六)加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和工作指导,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入驻法院后,主要负责诉前调解和诉讼中的委托调解,对调解成功的纠纷,由诉调委出具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诉调委入驻法院后,调处成功的案件约占25%,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七)推动案件万人起诉率问责制,定期通报乡镇万人起诉率情况,为党委问责提供依据,助推“诉源治理”工作。

  三、融入诉讼治理机制建设的意义

  (一)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为人民法院更好发挥政治功能提供外部制度路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同时也是党和国家的政治机关,人民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是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其政治功能的重要途径。

  (二) 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路径,以政治的视角审视法律框架内的当事人,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在个案审判中,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的裁判权,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利,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的过程中,也需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当事人在个案的司法体验,很难融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因此,人民法院全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任重道远。而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延伸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为未进入司法程序的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提供服务,为社会的有效治理贡献法院方案、法院力量,让更广大的人民群众享受人民法院提供的公共服务,这就为人民法院更充分,更全面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提供了更广泛的平台。

  (三)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市人民法院有效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室司法审判工作,而司法审判具有被动性的特征。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是在个案矛盾中进行终局意义上的正义分配,以广义的角度审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构履行审判职责,是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以更直接的角度审视国家治理,人民法院的作用是有限的、隐形的、滞后的,而人民法院融入诉源治理机制,主动做好与党委和政府创建“无讼”乡村社区、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等措施,则是真正意义上的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实践。

  (四)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是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政治建设的重要路径。人民法院在全面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加强自身的政治建设,实现法院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知识化”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新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即可以在实践中拓展人民法院进行政治建设的实现路径,又在参与国家治理工作的过程中,更好地实现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过程中的独特价值。

  (五)融入诉源治理机制,为人民法院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提供内生动力,即可以走出去,给其他国家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带来积极影响,进而以“引进来”,对人民法院更好的做好审判工作,带来深远影响。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

  (六)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还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法院经过员额制改革后,办案法官数量减少,在一些地方,人少案多的情况依然存在,如果不积极主动作为,实现案件的分流,人民法院必然面临更大的压力,主动出击,将社会矛盾全面化解在基层,在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让人民法院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第一道防线。这样就可以全面降低案件数量,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全面提升案件审判质量。

  (七)融入诉源治理的制度建设,为人民法院更好发挥政治功能提供外部制度路径,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同时也是党和国家的政治机关,人民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是人民法院更好的发挥其政治只能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