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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不能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发布时间:2018-05-17 11:21:06 点击量: 1366

    5月3日,芦山法院在执行高某林等人申请执行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惠主动到芦山法院缴纳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20万元,至此涉及该公司的3件执行案件得以了结,执行法官随后将案款分别兑付给案件的申请人。
    案件起因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芦山地震后参与芦山县龙门乡古城村高家边聚集点灾后重建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案件当事人高某林、王某均、骆某伟与该公司授权人张某签订砂石供应合同,2015年5月24日,工程完工并进行结算,但该砂石款一直拖欠未进行支付。在经多次催款未果后,高某林、王某均、骆某伟将该公司起诉至芦山法院,经法院判决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该砂石款,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未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邮寄将相关文书寄到该公司并告知该公司负责人及时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但该公司负责人以公司经营情况困难为由规避执行,在执行法官的多次催促下该公司也未能将生效判决履行,执行法官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名单。2018年4月27日,该公司因在四川省万源市有工程需要进行招投标但因被列入失信名单无法进行投标,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惠主动联系法院并缴纳了该3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20万元。
    当前正值芦山法院开展“雅州风雷1号”集中执行活动,芦山法院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迫使“老赖”醒悟并主动履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引导了一个诚信的社会秩序。